工程量的计算之建筑面积的范围及方法(纯手工) 含简洁记忆方法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S),其大小为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其首层建筑面积(S)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亦应计算S;(没看懂)
3.高低连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其S ①、当高跨为边跨时,其S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长度×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②、当高跨为中跨时,其S按勒脚以上两端的长度×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低跨部分的S时,其宽度应为总宽度 - 高跨部分的宽度;
4.多屋建筑物按隔层S之和计算,其首层S按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及相应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机器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6.利用深基础地下架空层时,其层高>2.2m的,按架空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S;
7.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时,其层高>2.2m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S;
8.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S。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S;
9.图书光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S,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S;
10.室内楼梯间、电梯井及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附墙烟囱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S;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层数计算S;
12.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如设备管道层、储藏室等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S;
13.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柱的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S,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S、有两排及两排以上的柱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S;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S;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S;
15.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瞭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S;
16.建筑物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S;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出墙外宽度在1.5m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S。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S。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S;
17.室外楼梯,按其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S;
18.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层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S,并入S之内。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关键词:围护、永久性顶盖、2.2米、坡屋、地下室、1.2~2.1米、2.1米) 1、单层建筑:以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高度:2.2米以上计全面积,不足2.2米计1/2。 (2)坡屋顶:净高超过2.1计全,1.2~2.1米计1/2,1.2米以下不计。 2、单层建筑物内有局部楼:以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高度:2.2米以上计全面积,不足2.2米计1/2。 3、多层建筑物:以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高度:2.2米以上计全,不足计1/2。 4、多层建筑物坡屋顶或场馆看台下: (1)设计利用及超过2.1米计全,1.2~2.1米计1/2,不足1.2米不计。 (2)设计不利用不计。 5、地下室(高度大于首层高度的1/2)、半地下室(高度大于首层高度的1/3,小于1/2) (1)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及高度超过2.2米计全,1.2~2.2米计1/2,不足1.2米不计。 (2)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不计。 6、架空层 (1)利用及有围护结构高度超过2.2米计全,不足计1/2。 (2)设计有利用但无围护结构计1/2。 (3)不利用不计。 7、建筑物门厅、大厅、回廊:按一层计 (1)门厅、大厅:按一层计 (2)回廊按自然层计,高度超过2.2米计全,不足按1/2。 8、建筑物间架空走廊: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1)层高超过2.2米计全,不足计1/2。 (2)有永久性盖顶无围护结构计1/2。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 (1)无结构层按一层计 (2)有结构层按结构层分别计。 (3)高度超过2.2米计全,不足计1/2。 10、舞台灯光控制室 (1)有围护结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2)高度超过2.2米计全,不足计1/2。 11、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建筑物外) (1)有围护结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 (2)高度超过2.2米计全,不足计1/2。 (3)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计1/2。 12、场馆看台: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计1/2。 13、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 (1)有围护结构,高度超过2.2米计全,不足计1/2。 14、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 (1)高度超过2.2米计全,不足计1/2。 15、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井、垃圾通道、附墙烟囱。 (1)按自然层计 16、雨篷 (1)宽度(外墙外边线起)超过2.1米计1/2,不足不计。 17、室外楼梯 (1)有永久性顶盖计1/2,没有则不计 18、阳台:按1/2计。  欢迎共享建筑工程管理首页模块:  本模块代码复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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