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城市桥梁 1 工程设计 1.1 荷载及净空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CJJ 77—98 1.0.4 设计活载分为两个等级,即城—A级和城—B级。 3.1.1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可分为: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三类。 3.1.2 主要为承受某种其他可变荷载而设置的构件,计算其所承受的荷载时,应作为基本可变荷载。 3.2.1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选择下列荷载组合: 3.2.1.1 组合I: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与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相结合; 3.2.1.2 组合Ⅱ: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一种或几种其他可变荷载相组合;当设计弯桥并采用离心力与制动力组合时,制动力应按70%计算; 3.2.1.3 组合Ⅲ: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偶然荷载中的船只或漂流物撞击力相组合; 3.2.1.4 组合Ⅳ:桥梁在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时,根据可能出现的结构重力、脚手架、材料机具、人群、风力以及拱桥的单向推力等施工荷载进行组合;当桥梁构件在施工吊装时或运输时所产生的冲击力,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和设计经验,计人构件的动力系数; 3.2.1.5 组合V:结构重力、预加力、土重及土侧压力,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与地震力相结合。 3.2.2 不同时参与组合的其他可变荷载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不同时参与组合的其他可变荷载 表3.2.2 | 荷 载 名 称 | 不与该荷载同时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 | 汽车制动力 | 流水压力、冰压力、支座摩阻力 | 流水压力 | 汽车制动力、冰压力 | 冰压力 | 汽车制动力、流水压力 | 支座摩阻力 | 汽车制动力 | 3.2.3 当桥梁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荷载组合,采用不同的荷载分项系数,分别验算变形、裂缝宽度、施工阶段的应力及预应力状态。其荷载组合及荷载安全系数的采用,均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4 对钢木结构构件仍按容许应力进行设计。其荷载组合,材料容许应力取值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 汽车荷载可分为车辆荷载和车道荷载。桥梁的横隔梁、行车道板、桥台或挡土墙后土压力的计算应采用车辆荷载。桥梁的主梁、主拱和主桁架等的计算应采用车道荷载。当桥面车行道内有轻轨车辆混合运行时,尚应按有关轻轨荷载规定进行验算,并取其最不利者进行设计。当进行桥梁结构计算时不得将车辆荷载和车道荷载的作用叠加。 4.1.3 城一A级车辆荷载和城一B级车辆荷载的标准载重汽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城一A级标准载重汽车应采用五轴式货车加载,总重700kN,前后轴距为18.0m,行车限界横向宽度为3.0m(图4.1.3—1); 4.1.3.2城—B级标准载重汽车应采用三轴式货车加载,总重300KN,前后轴距为4.8m,行车限界横向宽度为3.0m(图4.1.3—2); 4.1.3.3 城一A级和城一B级标准载重汽车的横断面尺寸相同,其横桥向布置应符合图4.1.3-3的规定。 4.1.4 城—A级车道荷载和城一B级车道荷载应按均布荷载加一个集中荷载计算。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9 人群荷载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9.1 城市桥梁的人群荷载: (1)人行道板(局部构件)的人群荷载应按5kPa的均布荷载或1.5kN的竖向集中力分别计算。 4.1.9.4 计算桥上人行道栏杆时,作用在栏杆扶手上的活载:竖向荷载采用1.2kN/m;水平向外荷载采用1.0kN/m。两者应分别考虑,不得同时作用。作用在栏杆立柱柱顶的水平推力应为1.0kN/m。防撞栏杆应采用80kN横向集中力进行验算。作用点应在防撞栏杆板的中心。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 69--95 3.1.11 栏杆水平推力水平荷载为2.5kN/m,竖向荷载为1.2kN/m,不与其他活载迭加。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ll-93 4.4.1 新建桥梁的桥面净空限界应符合图4.4.1的要求。 (1)快速路桥可按图4.4.1-2(b)或图4.4.1—4(b)布置。快速道中间分车带Wsm,在特大桥和大桥中,可用划线代替。但快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快车道和人行道之间必须设置分隔带或分隔栏栅,必要时还应改设防护栏。图中设施带宽度wf的数仅视具体需要而定。 (2)主干路桥可按图4.4.1—4布置,中间分车带Wsm,也可用划线代替,也可按4.4.1—3布置。 (3)次干路桥可按图4.4.1—1、图4.4.1—3(a)或图4.4.1—2(d)布置,中间分车带Wsm可用划线代替。 (4)支路桥可按图4.4.1—1布置。 (5)对特大桥和大桥,除快速路桥外,凡符合本准则5.0.5规定的,车道布置可参照图4.4.1—1或图4.4.1—2布置,中间分车带Wsm可用划线代替。 机动车道净高H按行车要求不得小于4.5m,行驶电车时可采用5m。 非机动车道净高h可取3.5m。人行道净高宜不小于2.5m。 图中: Wa——路侧带宽度(m); Wb—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 Wc—机动车车行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宽度(m); Wdb—两侧分隔带宽度(m);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m); Wf—设施带宽度(m); Wl—侧向净宽(m); 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Wp—人行道宽度(m); Wpb—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m); Wpc—机动车道路面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路面宽度(m); Wsh—两侧分车带宽度(m); Wsc—机动车车行道安全带宽度(m); Wsm—中间分车带宽度(m); H—机动车道净高(m); h—非机动车道净高(m)。 5.0.5 特大桥、大桥所处路段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可按混合行驶考虑: (1)每一车道平均交通量少于300辆/h(当量小客车); (2)同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高峰小时流量不在同一时间; (3)双向的交通流量高峰不在同一时间;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同一时间交通量相差较大; (5)机动车设计行车速度小于30km/h; (6)设计的两端连接的车道本身是混合车道。 其宽度应按现行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 69--95 2.3.1 天桥桥下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1 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4.5m,行驶电车时,最小净高为5.0m。 2.3.1.3 天桥桥下为非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3.5m,如有从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内驶出的普通汽车需经桥下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其最小净高为4.0m。 2.3.1.4 天桥、梯道或坡道下面为人行道时,净高为2.5m,最小净高为2.3m。 2.3.1.5 考虑维修或改建道路可能提高路面标高时,其净高应适当提高。 2.3.2 地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2.1 地道通道的最小净高为2.5m。 2.3.2.2 地道梯道踏步中间位置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4m,坡道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5m,极限为2.2m。 2.3.3 天桥桥面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3.1 最小净高为2.5m。 2.3.3.2 各级架空电缆与天桥、梯(坡)道面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 2.3.3规定。
天桥、梯道、坡道与各级电压电力线间最小垂直距离表表2.3.3 | 线路电压(KV) 最小垂直距离(米) 地 区 | 配电线 送电线 | 1以下 | 1~10 | 35 | 60~110 | 154~220 | 330 | 居民区 | 6.0 | 6.5 | 7.0 | 7.0 | 7.5 | 8.5 | 非居民区 | 5.0 | 5.5 | 6.0 | 6.0 | 6.5 | 7.5 | 1.2 桥梁结构与设计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ll—93 2.0.3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若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实际情况考虑,但仍须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2.0.4 城市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2.0.8 桥梁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4)地震区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2.0.10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如条件许可,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自来水管、电压不高于l0kV配电电缆,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0.3 桥位选择,除符合整个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应城市车辆交通和行人的流向、流量需要,必须满足使用上的方便,吸引各种车辆和行人过桥; (2)水中设墩的桥位选择在河道顺直,河滩较窄、河床稳定的河段,并使桥位处高水位水流的流向与中、常水位水流的流向之间的偏差角最小; (3)水中设墩的通航河流上,还应按下列情况考虑: ①墩(台)沿水流方向轴线应尽可能与水流流向一致,其偏角不得超过5度 ;如超过则通航净宽须相应加大。 ②一般应不小于二个通航孔,水运繁忙的较宽河流上,应设多孔通航;河宽不足二个通航孔,应一孔跨过。 ③桥位应离开滩险、弯道、汇流口或港口作业区及锚地。 ④桥位上游河道的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3倍,下游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1.5倍,受潮汐影响较大(双向流水)河流,其上、下流直线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3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2倍。 ⑤相邻二桥的轴线距离,对Ⅰ至Ⅴ级航道不得小于船队长度加船队下水5min航程之和,对 Ⅵ 、Ⅶ 级航道为3min。若不能保证④、⑤要求的距离时,必须在通航的设计布置方面采取航行安全措施。 3. 0. 5 桥位应避开泥石流区。当无法避开时,宜建大垮桥跨过泥石流区。在没有条件建大跨桥时,应避开沉积区,可在流通区跨越。桥位不宜布置在河床纵坡由陡变缓、断面突然变化及平面上的急弯处,以免引起泥石流的阻塞沉积。 3. 0. 6桥位上空不得设有架空高压电线。当桥位旁侧有架空高压电线跨河时,桥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杆)架高度。 4. 3. 1作用在城市桥梁上的其它荷载和外力(风力、流水压力、冰压力、地震力、船只或漂流物撞击力、温度变化、混凝土收缩及徐变的影响力和支座摩阻力等),可参照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5. 0. 2 下承式、中承式桥的主梁、主桁或拱肋和悬索桥、斜拉桥的索面及塔,可设置在人行道上或车行道分隔带上,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使车辆撞及。 5. 0. 8 桥面横断面布置: (1)桥梁人行道或安全道外侧,必须设置人行道栏杆。 7. 0. 7 梁式桥可按其跨径、温度变形长度和支点反力大小,选取不同的支座。各类支座,特别是板式橡胶支座不论上部构造坡度如何,支座均须水平放置(梁底、墩、台与支座的接触面须成水平)。 8. 1.4立体交叉的下穿交叉道路(地道或跨线桥下的道路),对其紧靠的墩、台、墙所需要的安全带宽度(机动车道路缘带外侧至墩、台、墙表面的宽度)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下穿道路紧靠柱式墩或薄壁的墩、台、墙时应设防护栏,保护柱、墩、台、墙。防护栏应独立支承,面向机动车道,其表面距路缘带外侧至少0.60m。距柱、墩、台、墙表面至少0.60m。 ( 2 ) 当下穿交叉道路紧靠实体墩、台、墙时(如大体积溃圬工体):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机动车所需的安全带宽度不小于0.60m;支路不小于0.40m。 (3)下穿交叉路的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外,距柱、墩、台、墙表面不小于0.25m。 8.2.1跨线桥下,严禁存在生产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危险品的工厂、车间,或存放此类物品的仓库;如附近有上述危险品设施时,应在平面上与桥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距离较近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8. 3. 3 各类管线、电缆敷设在地道内,应便于维修、养护。禁止高压电缆(大于10KV)、煤气管及其他可燃性和有毒物料输送管在道路地道内通过。若安排在地道外另行敷设的专用管道内,而专用管道与地道贴近,则其沉降缝、伸缩缝应与地道的沉降缝、伸缩缝错开。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 69--95 2.5.1 天桥与地道的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2.5.1.1 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5.2 天桥上部结构,由人群荷载计算的最大竖向挠度,不应超过下列允许值: 梁板式主梁跨中L/600; 梁板式主梁悬臂端L1/300; 桁架、拱L/800。 注:I为计算跨径;L1为悬臂长度。 2.5.4 为避免共振,减少行人不安全感,天桥上部结构竖向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 2.5.7 地道结构,以汽车荷载(不计冲击力)计算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L/600。 注:用平板挂车或履带车荷载验算时,上述允许挠度可增加20%。 2.6.1 天桥必须设桥下限高的交通标志。 2.6.4 当天桥上方的架空线距桥面不足安全距离时,为确保安全,桥上应设置安全防护罩,安全防护罩距桥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 2.6.6 在地道两端,应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在长地道内,应按有关消防规范,设置消防措施和急救通讯装置。 2.6.8 天桥或地道结构不得敷设高压电缆、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易爆、有毒或有腐蚀性液(气)体管道过街。 3.4.5 栏杆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3.4.5.1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 3.4.5.2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3.7.2 天桥的地基与基础,应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 3.9.1 天桥的墩、柱应在墩边设防撞护栏。 3.9.5 挂有无轨电车馈电线的天桥,馈电线与天桥间应有双重绝缘设施,天桥应有接地设施。 4.2.4.2 地道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4.5.1 地道通道及梯道地面设计平均亮度(照度)不得小于2.2nt(≈30lx),应合理布设灯具,使照度均匀;地道进出口设计亮度(照 度)不宜小于2.2nt(≈30lx)。 2 工程施工及验收
2.1 地道桥顶进 《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 74-99 3.0.3 在顶进作业前,应依据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由铁路部门对施工范围内的铁路线路进行加固。 3.0.8 在地道桥顶进过程中,应对线路加固系统、桥体各部位、顶力体系和后背进行测量监控。测量监控方案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中。 6.9.1.8 申报的铁路慢行应办理批准手续,并应确定线路加固、桥体顶进和线路恢复作业时间,防护人员及防护设施等措施应落实到位。 6.9.3 顶进挖运土方应符合下列规定: 6.9.3.1 挖土应在列车运行的间隙时间内进行;按照侧刃脚坡度及规定的进尺应由上往下开挖,侧刃脚进土应在0.1m以上。开挖面的坡度不得大于1:0.75,并严禁逆坡挖土,不得超前挖土,应设专人监护。严禁扰动基底土壤。挖土的进尺可根据土质确定,宜为0.5m;当土质较差时,可按千斤顶的有效行程掘进,并随挖随顶防止路基塌方。 6.10.1 地道桥顶进施工时应对桥体各部位、顶力体系和后背不断地进行观测、记录、分析和控制。 6.10.2 发现变形和位移时,应立即调整,以确保顶进施工安全。 6.10.3 应测量监控桥体轴线、高程和桥体结构变形。桥体轴线和高程观测点宜设在边墙内侧前后端的上方;结构变形观测点除应按设计要求布置外,尚应观测桥体底板1/4跨和跨中的竖向变形和诸墙的变形。观测仪器应设在后背受力影响区以外,并应设置防雨照明设施。 7.0.1 在地道桥顶进施工中,必须对铁路线路进行加固。 8.1.1 工作坑开挖不得扰动基底土;当发生超挖,严禁用土回填。 2.2 人行天桥及地道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 69—95 5.1.2施工前应对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做充分调查核实,确认其种类、埋深、位置、尺寸,并同这些管线、设施的主管部门现场核对,协商施工前、后的处理方法。 5.1.4 施工前应对施工地点的环境做细致调查,在决定施工方案时应减少对当地环境的尘土、噪音、振动等污染。 5.1.5 施工现场应有必要的围挡,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且有利于工地维持整洁。 5.1.6 施工挖掘过程要注意土体稳定和地面沉降问题,应有量测监控,随时监视可能危及施工安全和周围建筑安全的动态,并有应急措施。 5.2.1 开工前应做好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等管线的拆迁或加固。 5.2.2 开挖基坑前应详细调查基坑开挖对附近建筑物安全的影响,并应采用相应预防措施。基坑顶有动载时,坑顶与动载间至少应留有1m宽的护道,若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或动载过大应加宽护道或采取加固措施。当坑壁不能保证适当稳定坡角时,基坑壁应采用支撑护壁或其他加固措施。 5.2.5 基坑顶面应设置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的措施。 5.4.2 运输吊装前应制定技术方案,对构件吊装方法、沿途道路障碍处理措施、交通疏导、现场的杆线和电车馈线停运与恢复时间及协作配合的指挥方式、安全措施等都应有安排。 5.4.3 安装分段预制的梁、组合梁、分段预制经体系转换而成的连续体系或空间结构,应制定技术方案和相应的施工验算,使最后形成的结构的内力、高程、线型与设计相符。 5.5.4 天桥施工与电车架空线有配合关系时,施工部门应与公交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双方的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架空电线需悬挂在桥体上时必须设置绝缘装置。 2.3 工程质量验收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2——90 3.1.1 基坑开挖不得扰动基底土;如发生超挖,严禁用土回填。 3.2.1 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3.2.2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殖土,有机物质不得超过5%。 4.1.2接桩必须牢固、直顺。 4.1.3 钢管桩现场接桩焊接的电焊质量应通过探伤检查,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4.1.5 沉人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5—1和表4.1.5—2的规定。 4.2.1 水下混凝土严禁有夹层和松散层。 4.2.2灌注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沉入桩允许偏差 表4.1.5-1 | 序号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范围 | 点数 | 1 | 桩位 | 基础桩 | 中间桩 | d/2 | 每根桩 | 1 | 用尺量 | 外缘桩 | d/4 | 排架桩 | 顺桥纵轴线方向 | 支架上 | 40mm | 1 | 用尺量 | 船 上 | 50mm | 垂直桥纵 轴线方向 | 支架上 | 50mm | 船 上 | 100mm | 板桩 | 桩间距 | 不脱榫 | 1 | 观 察 | 桩与基础边线或中线间距 | <30mm | 用尺量 | 2 | △桩尖高程 | ±l00mm | 1 | 用水准仪测桩顶高程后计算 | 3 | △贯入度 | 不低于设计标准 | 1 | 查沉桩记录 | 4 | 斜桩倾斜度 | ±15%tanθ | 1 | 用垂线测量计算 | 5 | 垂直桩垂直度 | L/100 | 1 | 用垂线测量计算 | 注:1.承受轴向荷载的摩擦桩,其控制人土深度应以高程为主,而以贯入度作参考;端承桩的控制入土深度应以贯入度为主,而以高度为参考; 2.表中d为桩的直径或短边尺寸,(mm); 3.表中θ为斜桩设计纵轴线与铅垂线间的夹角,单位:度(°); 4.表中L为桩的长度,(mm)。 | 沉入桩(钢管桩)允许偏差表4.1.5—2 | 序号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范围 | 点数 | 1 | △停打标准 | 应符合设计规定 | 每根桩 | 1 | 查沉桩记录 | 2 | 桩位 | 顺桥纵轴线方向 | d/10 | 1 | 用经纬仪测量 | 垂直桥纵轴线方向 | d/5 | 1 | 垂直桩垂直度 | L/100 | 1 | 用垂线测量计算 | 斜桩倾斜度 | ±15%tanθ | 1 | 切割时桩面高程 | ±50mm | 1 | 用水准仪测量 | 桩顶端面平整度 | ≤10mm | 1 | 用水平尺测量 | 3 | 焊接 | 接头间隙 | 2mm | 2 | 用塞尺量,纵横向各1点 | 接头上、下管错口 | d<700(mm) | 2mm | 1 | 用尺量 | d≥700(mm) | 3mm | 咬肉深度 | 0.5mm | 2 | 加强层高度 | 2mm | 1 | 加强层厚度 | 盖过焊口每边不大于3mm | 1 | 注:1.表中d为桩的直径(m); 2.表中L为桩的长度(m); 3.表中θ为斜桩设计纵轴线与铅垂线间的夹角(°)。 |
灌注桩允许偏差 表4.2.2 | 序号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范围 | 点数 | 1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必须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 每 根 桩 | 1 | 必须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 2 | △孔 径 | 不小于设计规定 | 用探孔器检验 | 3 | △孔 深 | + 500mm + 0mm | 1 | 用尺量 | 4 | 桩位 | 基 础 桩 | 100mm | 1 | 用测绳测量 | 排架桩 | 顺桥纵轴线方向 | 50mm | 垂直桥纵轴线方向 | 100mm | 5 | 斜桩倾斜度 | ±15%tanθ | 1 | 用垂线测量计算 | 6 | 垂直桩垂直度 | L/100 | 1 | 开始灌注混凝土前用测绳测量 | 7 | 沉淀厚度 | 摩 擦 桩 | 0.5d,且不大于500mm沉淀厚度 | 1 | 端 承 桩 | 50mm | 注:1.表中θ为斜桩纵轴线与铅垂线间的夹角,单位:度(°); 2.表中L为桩的长度(mm); 3.表中d为桩的直径(mm)。 | 4.3.3 沉井下沉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沉井下沉允许偏差 表4.3.3 | 序号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范围 | 点数 | 1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必须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 每根桩 | | 必须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 2 | 轴线位移 | 顺桥纵轴线方向 | 1%H(H<10000mm时,允许100mm) | 2 | 用经纬仪测量 | 3 | 垂直桥纵轴线方向 | 1.5%H(H<10000mm时,允许150mm) | 2 | 4 | 沉井高程 | ±100mm | 4 | 用水准仪测量 | 垂 直 度 | 2%H | 2 | 用垂线或经纬仪检验,纵、横向各计1点 | 注:表中H为沉井下沉深度(mm)。 | 7.1.1 钢筋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表面应洁净,不得有锈皮、油渍、油漆等污垢。 7.1.3 钢筋弯曲成型后,表面不得有裂纹、鳞落或断裂等现象。 7.2.1 焊接之前必须清除钢筋、钢丝或钢板焊接部位的铁锈、水锈和油污等;钢筋端部的扭曲、弯折应予以矫直或切除。 7.2.2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处不得有横向裂纹,与电极接触处的钢筋表面,对于I、Ⅱ、Ⅲ级钢筋不得有明显的烧伤;对于Ⅳ级钢筋不得有烧伤。低温对焊时,对于Ⅱ、Ⅲ、Ⅳ级钢筋均不得有烧伤。 7.2.4 电阻点焊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片的焊点处熔化金属应均匀,焊点无脱落、漏焊、裂纹、多孔性缺陷及明显的烧伤现象。压入深度应满足规定。对承重的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片除进行外观检查外,还应作强度检验,焊点的抗剪力指标应符合表7.2.4—2的规定。 钢筋焊点抗剪力指标(kN) 表7.2.4—2 | 序号 | 钢筋级别 | 较小一根钢筋直径(mm) | 3 | 4 | 5 | 6 | 6.5 | 8 | 10 | 12 | 14 | 1 | Ⅰ级 | | | | 6.8 | 8.0 | 12.1 | 18.8 | 27.1 | 36.9 | 2 | Ⅱ级 | | | | | | 17.1 | 26.7 | 38.5 | 52.3 | 3 | 5号钢 | | | | | | 14.1 | 22.0 | 31.7 | 43.1 | 4 | 冷拔低碳钢丝 | 2.5 | 4.5 | 7.0 | | | | | | | 注: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均相同的焊接制品,即为同一类型制品,每200件为一批,每批中抽查3件。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累计计算。一周内累计不足200 个接头时,亦按一批计算。 | 7.3.1 成型前必须按设计要求配制钢筋的级别、钢种、根数、型状、直径等。 7.3.4 受力钢筋同一截面内,同一根钢筋上,只准有一个接头。注:同一截面是指30d(d为钢筋直径)区域内,且不得小于500mm(下同)。 7.3.5 绑扎或焊接接头与钢筋弯曲处相距不应小于10倍主筋直径,也不宜位于最大弯矩处。 7.3.6 钢筋网片和骨架成型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钢筋网片和骨架成型允许偏差 表7.3.6 | 序号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范围 | 点数 | 1 | 网片 | 长 度 | ±10 | 每片网片或骨架 | 2 | 用尺量 | 宽 度 | ±10 | 2 | 网格尺寸 | ±10 | 4 | 尺量,量取纵、横方向各3—5个网格 | 网片两对角线之差 | 10 | 1 | 用尺量 | 2 | 骨架 | 长 度 | +5 -10 | 3 | 用尺量 | 宽 度 | +5 -10 | 3 | 高 度 | +5 -10 | 3 | 注:用直钢筋制成的网片和平面骨架其尺寸系指最外边两根钢筋中心线之间的距离;而钢筋末端有弯钩或弯曲时,系指弯钩或弯曲处切线间的距离。 | 7.3.7 钢筋成型与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7的规定。 钢筋成型与安装允许偏差 表7.3.7 | 序号 | 项 目 | 允许偏差 (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范围 | 点数 | 1 | 受力钢筋 | 间距 | 梁、柱、板、墙 | ±10 | 每个构筑物或构件 | 4 | 在任意一个断面 连续量取钢筋间 (排)距,取其平均值计1点 | 基础、墩台 | ±20 | 4 | 顺高度方向配置两排以上的排距 | ±5 | 4 | 2 | 箍筋及构造筋间距 | ±20 | 5 | 连续量取5档,其平均值计1点 | 3 | 同一截面内受拉钢筋接头截面积占钢筋总截面积 | 焊接 | 不大于 50% | | 观 察 | 绑接 | 不大于25% | 4 | 保护层厚度 | 墩、台、基础 | ±10 | 6 | 用尺量 | 梁、柱、桩 | ±5 | 板、墙 | ±3 | 7.4.1 预应力筋和锚具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4.3 预应力筋端部墩头与热处理工作必须在冷拉前进行。端部墩头 (热处理)后外观应周正,端面应与预应力筋轴线垂直,不得有烧伤、裂纹及缺损。 7.4.4 当采用应力下料的预应力筋束,其同束下料长度的相对差值应不大于L/150,且不得大于5m。 注:L为预应力筋下料长度(nell)。 7.4.5 钢丝墩头后,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外观应周正;端面应与钢丝轴线垂直,容许有宽度为1.0mm,非贯通的裂纹。钢丝墩头强度不得低于钢丝标准抗拉强度的98%。 7.4.6 预应力筋冷拉后,其屈服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且表面不得有裂纹。 7.4.7 预应力筋当采用闪光对焊时,配置在同一截面的受拉区钢筋,其焊接接头的截面积不得超过该截面预应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25%。 7.5.1 预应力筋张拉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预应力筋张拉允许偏差 表7.5.1 | 序号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1 | △张拉应力值 | ±5% | 每根(束) | 1 | 用压力表测量或查张拉记录 | 2 | △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数 | 先张法 | 5%总根数,且每米不大于2丝 | 每 个 构 件 | 1 | 观 察 | 后张法 | 3%总根数,且 每米不大于2丝 | 每根(束) | 1 | | 3 | △每端滑移量 | 符合设计规定 | 每个构件 | 1 | 用尺量 | 4 | △每端滑丝量 | 符合设计规定 | 1 | 5 | 先张法预应力筋中心位移 | 5mm | 注:1.预应力筋的滑移量系指预应力钢丝束张拉完毕,锚塞顶紧后,松张时锚塞向锚环内滑移的距离; 2.预应力筋的滑丝量系指预应力钢丝束张拉完毕,锚塞顶紧后,固定张拉力时个别钢丝向孔道内滑移的距离。 | 8.0.1 水泥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0.4 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构件)中非预应力部分(如隔板、堵头等)允许有宽度0.2nm以下的收缩裂纹,其余部分不应出现裂纹。 9.1.3 伸缩缝必须全部贯通,不得堵塞或变形。 9.1.4 活动支座必须按设计要求上油润滑。 9.1.5 支座接触必须严密,不得有空隙。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6 梁、板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6的规定。 梁、板安装允许偏差 表9.1.6 | 序号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范围 | 点数 | 1 | 平面位置 | 顺桥纵轴线方向 | 10 | 每个构件 | 1 | 用经纬仪测量 | 垂直桥纵轴线方向 | 5 | 1 | 2 | 焊接横隔梁相对位置 | 10 | 每 处 | 1 | 用 尺 量 | 3 | 湿接横隔梁相对位置 | 20 | 1 | 4 | 伸缩缝宽度 | +10 —5 | 每个构件 | 1 | 用 尺 量 | 5 | 支座板 | 每块位置 | 5 | 2 | 用尺量,纵、横向各计1点 | 每块边缘高差 | 1 | 6 | 焊接长度 | +10 0 | 2 | 用水准仪测量,纵横向各计1点 | 7 | 粱间焊接板高差 | | 每个构件每孔抽查25%) | 1 | 用 尺 量 | 8 | 梁间焊接板离缝 | 20 | 1 | 9.2.1 拱肋(桁)的各段联接必须牢固,并符合设计要求。 9.2.2 拱肋(桁)的拱脚处必须与拱座接触严密、稳固,拱波的支点处必须用砂浆嵌填饱满密实。 9.2.3 拱肋、拱桁、拱波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拱肋、拱桁、拱波安装允许偏差 表9.2.3 | 序号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范围 | 点数 | 1 | 拱 肋 (桁) | △纵轴线平面位置 | 5 | 每 根 肋 或 每 片 拱 桁 | 拱脚拱顶接头处各计1点 | 用经纬仪测量 | 2 | △纵轴线高程 | 拱脚 | +10 0 | 每接头处各计1点 | 用水准仪测量 | 其它接头点 | +20 0 | 3 | 同跨各肋(桁)间距 | ±5 | 3 | 用尺量 | 4 | 同跨各肋(桁)高差 | 10 | 3 | 用水准仪测量 | 5 | 拱波 | 墩、柱顶高程 | ±10 | 每跨两肋间 | 3 | 用尺量 | 9.3.1 墩、柱与基础联接处必须接触严密、焊接牢固、混凝土灌筑密实、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9.3.2 墩、柱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2的规定。
墩、柱安装允许偏差 表9.3.2 | 序号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范围 | 点数 | 1 | △平面位置 | 10 | 每个构件 | 2 | 用经纬仪测量,纵、横向各计1点 | 2 | 埋人基础深度 | 不小于设计规定 | 1 | 用尺量 | 3 | 相邻间距 | ±10 | 1 | 用尺量 | 4 | 垂直度 | 0.5%/H且不大于20 | 2 | 用垂线或经纬仪检验,纵横向各计1点 | 5 | 墩、柱顶高程 | ±10 | 1 | 用水准仪测量 | 9.4.1 栏杆、灯柱、人行道板安装必须牢固。 9.4.3 预制人行道板安装必须平整稳定,不平处要用砂浆填平。 9.5.2 桥体顶进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5.2。 桥体顶进允许偏差 表9.5.2 | 序号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范围 | 点 数 | 1 | 轴线位移 | L<15m | 100 | 每座 | 2 | 用经纬仪测量,两端各计1点 | 15m≤L<30m | 200 | L≥30m | 300 | 2 | △ 高程 | L<15m | +20 —100 | 2 | 用水准仪测量,两端各计1点 | 15m≤L<30m | 十20 —150 | L≥30m | +20 —200 | 3 | 相邻两段高差 | 50 | 每个接头处各计1点 | 用尺量 | 注:表中L为地道桥的长度,(m)。 | 10.2.1 组装前,连接表面及沿焊缝每边30~50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和油圬等必须清除干净。 10.2.2 用模架或按大样组装的构件,其轴线交点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3mm。 10.2.3 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焊接连接组装允许偏差 表10.2.3 | 序号 | 项 目 | 示 意 图 | 允许偏差 (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范围 | 点数 | 1 | 间隙d | | ±1.0 | 每件 (每批抽查10%,且不少于2件) | 2 | 用尺量 | 2 | 边缘高度S | 4mm<δ≤8mm | 1.0 | 8mm<δ≤20mm | 2.0 | δ>20mm | δ/lO但不大于3.0 | 3 | 坡口 | 角度α | ±5° | 钝边α | ±1.O | 4 | 搭接 | 长度L | | ±5.0 | 间隙e | 1.0 | 5 | 最大间隙e | | 1.0 | 6 | 宽(高)度 | B | | +1.0 0 | H | (有水平拼接时)±1.0 | 7 | 竖板中线与水平板中线的偏移(s) | 
| ≤1.0 | 8 | 两竖板中线偏移(s) | 
| ≤2.0 | 9 | 盖板的倾斜(q) | 
| <0.5 | 10 | 板梁,纵横梁加劲肋间距(L) | 有横向连接关系者 | 
| ±1.0 | 无横向连接关系者 | ±3.0 | 11 | 纵、横梁腹板的局部不平度(f) | 
| <1.0 | 10.3.1 焊接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焊缝金属表面焊波均匀,无裂纹、沿边缘或角顶的未熔合、溢流、烧穿、未填满的火口和超出允许限度的气孔、夹渣、咬肉等缺陷; 二、对接焊缝要求熔透者,咬合部分不小于2mm,角焊缝(船型焊)正边尺寸允许偏差、十2.0—1.0mm; 三、在双侧贴角焊缝时,焊缝不必将板全厚熔透,箱型组合构件用单侧焊缝连接时,其未熔透部分的厚度不大于0.25倍板厚,最大不大于4.0mm; 四、对所有焊缝都应进行外观检查,内部检查以超声波探伤为主。 10.3.3 焊缝外观检验质量标准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 焊缝外观检验质量标准 表10.3.3 | 序号 | 项 目 | 质 量 标 准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1 | 气 孔 | 不允许 | 不允许 | 直径小于或等于 1.0mm的气孔,在1000mm长度范围内不得超过5个 | 2 | 咬边 | 不要求修磨的焊缝 | 不允许 | 深度不超过 0.5mm累计总长度不得超过焊缝长度的10% | 深度不超过0.5mm,累计总长度不得超过焊缝长度的20% | 要求修磨的焊缝 | 不允许 | 不允许 | | 10.8.2 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相接触的两个平面必须保证有70%的紧贴,用0.3mm的塞尺检查,插入深度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总面积的30%,边缘最大间隙不得大于0.8mm。 10.8.5 钢柱安装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8.5的规定。 钢柱安装允许偏差 表10.8.5 | 1 | 项 目 | 示 意 图 | 允许偏差(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范围 | 点数 | 2 | 轴线对行列定位轴线、 (q) | 
| ≤5.0 | 每件 | 2 | 用经纬仪测量,纵、横向各计1点 | 3 | 柱基标高 | 有行车梁的柱 | 
| 十3.0 —5.0 | 4 | 用水准仪测量,四周各计1点 | 无行车梁的柱 | +5.0 —8.0 | 4 | 挠曲矢高 | | H/1000且不大于16.0 | 4 | 拉小线和尺量,其侧面各计1点 | 5 | 钢柱轴线的不垂直度(q) | H≤l0m | 
| ≤10.0 | 2 | 用经纬仪或垂线测量,纵、横向各计1点 | H>10m | ≤H/100,但不大于25.0 | 10.8.6 钢梁和支座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8.6的规定。 钢梁和支座允许偏差 表10.8.6 | 序号 | 项 目 | 允许偏差(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范围 | 点数 | 1 | 钢梁 | 墩、台处拱梁中线位移 | ±10.0 | 每件 | 1 | 用经纬仪测量 | 简支梁与连续梁间,两联(孔)间相邻横梁中线相对位移 | ±5.0 | 1 | 墩、台处拱梁顶高程 | ±10.0 | 1 | 用水准仪测量 | 两联(孔)相邻横梁相对高差 | ±5.0 | 1 | 2 | 支座 | 支座十字线扭转值 | ±1.0 | 1 | 用经纬仪测量 | 固定支座十字线里程位置 | 连续梁或60m以上简支梁 | ±20.0 | 1 | 用 尺 量 | 60m以下简支梁 | ±10.0 | 辊轴位置纵向位移 | 按气温安装,灌注定位前±3.0 | 3 | 支座 | 支座底板四角相对高差 | 2 | 4 | 用经纬仪测量,四周各计1点 | 12.3.2 伸缩装置缝面应平整,伸缩性能必须有效。不得有堵塞、渗漏、变 形和开裂等现象。 12.3.3 沉降装置必须垂直,接触面平整;混凝土基础、压顶与挡墙墙身的 沉降装置须在同一垂直线上,并使其缝在基桩间隙中通过。 12.3.4 止水装置缝面应顺直、平整;填充料必须嵌填密实;不得有渗漏、变形和开裂等现象。 12.4.3 反滤层的各种材料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各种材料不得混杂。 3 养 护 3.1 一 般 规 定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 36-90 6.1.2 做好养护维修及技术改造,必须系统地掌握桥梁隧道的技术状况。发生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流冰、风灾等),超限载车过桥,桥梁被撞坏,隧道内撞车或起火爆炸后,应及时进行特殊检查。检查周期应针对不同对象和不同部位确定。汛前应加强检查。 6.1.5 车辆通过时应有限载、限速和限高的要求。批准限超重车辆过桥,必要时应采取防护加固和观测措施。 6.1.7 文件性桥梁,应按照文物保护原则和文物管理的要求进行养护维修,以保持原桥风貌。 6.1.8 应特别重视隧道的排水系统、通风、照明、防冻、消音、通讯和防火设施的检查和养护,以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6.1.9 人行桥必须保证行人安全(尤其是节假日),应防止人群荷载超过设计标准,以防桥梁倒塌。 3.2 结构及其他设施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 36-90 6.3.5 圬工拱桥发生裂缝、孔洞、剥落和缺角,应及时修复。拱圈或侧墙有变形及错位,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修复。 6.3.11 对钢结构桥及其检修设备除经常检查保养外,还必须每两年全面检查一次。检查发现节点上的铆钉或螺栓松动或损坏脱落,应用油漆标记并作记录。在同一节点,缺少、损坏、松动或歪斜的铆钉超过1/10时,应进行调换。当焊接节点有脱缝,焊缝处有裂纹,应及时修补完好。对有裂纹及表面剥落的杆件,应仔细观察其发展,做出明显标记,注明日期,以备考察;必要时予以补焊或更换,并应特别注意受压杆件(上弦杆及部分腹杆)的弯曲。要求杆件弯曲率不超过下列规定:压杆为其长度的1/500:拉杆为其长度的1/300。对于超标弯曲杆件,必须及时校直。 6.3.16 各种支座必须经常保养。其主要内容为: 一、支座各部位应保持完整、清洁、不积水,要扫除杂物,冬期清除冰块和积雪,保证梁体伸缩自如; 二、在滚动支座的滚动面上要定期(每季一次)涂一层润滑油; 三、除钢辊和滚动而外,支座其余各部分都应涂刷防锈漆保护; 四、固定支座的锚拴应坚固,支承垫板要平整和紧密,接合螺栓要紧密牢固。 6.3.17 支座有缺陷或产生故障时,应设法修理或更换。 一、钢支座类: 1 滚动面不平整,轴承有裂纹和切口以及个别辊轴大小不合适,必须更换; 2 梁的支点承压不均匀,应进行调整; 3 支座座板翘起、扭曲及断裂时,应更换或补充,焊缝开裂应修复。 二、其他材料支座: 1 油毡支座老化失效应改换成其他类型支座; 2 橡胶支座老化变质应予更换。 6.4.1 在桥梁上下游各1.5倍桥长(但不小于50m)的范围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管理和养护: 一、每次洪水过后,应及时清理河床上的漂浮物和沉积物,使水流顺利渲泄。若河面有结冰且发生冰害时,应采取清除积冰、破冰疏流等养护措施。 二、不得任意修建对桥梁有害的水工构筑物,必须修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三、不得在以上规定范围内(尤其桥梁下)挖砂采石,防止该段河床水文情况改变,水流掏空桥基,危及桥梁安全。 6.5.3 栏杆应保持完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蚀,应定期检查,随时修理,保证行人安全。 6.6.1 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含八度)地区的桥梁,应按照抗震能力不低于八度的标准设防。 6.6.2 桥梁上部结构的防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纵横向钢筋混凝土挡块; 二、设联结系把构件联成整体; 三、将上部结构固定在墩台上; 四、加长盖梁,以防落梁; 五、在纵梁与胸墙间加设缓冲层,以减缓地震力的冲击。 6.6.3 桥梁的下部结构可采用加设抗震墩台、联结排桩、加大墩台断面及加强墩台同上部盖梁和下部基础的联结等方法进行抗震加固。 6.6.4 桥梁的防震设施,如挡块、钢板、拉杆、销钉等,应加强检查和养护。如有缺损,应按原样及时恢复。 6.9.6 地道内的照明设备应经常巡检,发现损坏应及时更换。 7.3.12 在高路堤、桥头、临河路堤、陡坡等地段,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必须设置防护栏。 欢迎共享房地产首页模块: 本模块代码复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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