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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置业顾问培训资料(物业入住方面)  

2012-01-06 23:41:08|  分类: 开发管理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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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置业顾问培训资料(物业入住方面)

六、物业方面

1、公共维修基金的用途和管理

  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要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人应交纳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通知》还规定,此基金向市或区县小区管理办公室交纳,由其代管,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小区办将其移交管委会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企业代管。管委会成立前,基金使用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维修基金可以由业主自己交纳,业主也可委托开发企业代收。

2、物业费合理收取时间是多少?

北京市房地局小区办曾发布过《关于禁止收取多年物业管理费的通知》。其中规定,禁止收取一年以上物业管理费。也就是说,只要收到一年以下,就不违反规定。

3、收取物业管理费保证金是否合理?

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一般发生在高档住宅,因其高档住宅行业一般习惯一个月或三个月一交,而高档住宅住户又经常不在国内或本地,故采用3个月保证金方式。如何运作应该看购房时所签《住宅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保证金要看《公约》约定,如无约定,收取还应征得业主同意。

4、停车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对于停车费,目前北京市只是在196号文中规定,普通小区地面车位每月为150元/个。而地下车库、机械停车库则要实行市场价,开发商应在购房时在《公约》中明示。

5、物业管理的定义?

物业管理,是指居住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备以及相关的居住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6、何时成立业主物业管理委员会?

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居住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住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及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7、物业公司由谁选择?

 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其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解聘。

8、物业管理企业有那些权利?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三)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害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四)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

(五)选聘专营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项服务业务;

(六)从事物业经营或开展其他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9、物业管理企业有那些义务?

  (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产权人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扫保洁以及产权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二)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五)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10、业主未入住新房,物业管理费究竟要不要交?

  这一问题涉及到了入住交接和物业管理两个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和规范,如要求开发商要在房屋交付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既然房屋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有关的物业管理费也理应交纳,因为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有许多物业服务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洁等)。

11、商品保修规定保修期是多长时间?

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则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两者规定有些差异,根据行政法规优先于部门规章,当两者规定不一样时取行政法规的规定。

七、入住方面
1、购房人应当如何委托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

  购房人可在市房产测绘服务大厅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单位为自己进行面积测绘。委托时,购房人应当依法缴纳测绘费用,并与房产测绘单位就测绘事宜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测绘项目的基本情况、完成期限、收费标准、成果质量要求、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否可以作为合同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是否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逾期时间为多少?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5、天然气何时开通?

根据市政规定,新项目入住率要达到70%,才可以通天然气。

6、契税交付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开发商一家一家办理,就会给征收部门带来很多麻烦,所以一般都是开发商代业主集体办理。

7、房屋产权证有几种?

房屋产权证是对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后所发证件的统称。根据登记的产权情况又可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三种。

《房屋所有权证》发给拥有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发给房屋共有人。《房屋他项权证》发给与房屋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人,如典权人、抵押权人等。

8、房屋产权证》遗失后如何办理?

《房屋产权证》一旦遗失,应尽快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申请人应提交补领新证申请书和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一份,经房管机关审查确认后,补发新证,并按规定征收重新登记费用。

9、商品房保修期限和起计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出售的新建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让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新建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再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继续承担对该商品房的保修责任。

10、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样板间是否必须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没有告知预购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标准、布局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等与样板间是否一致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间一致。

二、房地产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法

 

消防法规

建筑法规

三、装修基础知识

  
本文引用自taoqingyan《房地产物业入住方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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